(2016)陕0828执41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忠锋与徐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忠锋,徐生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41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忠锋,男,汉族。被执行人徐生浩,又名徐孝怀,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徐��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账户xxx的存款xx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徐生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佳县支行账户xxx,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武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思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