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广富与高如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广富,高如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84号原告:邢广富,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高如亮,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现住东丽区。原告邢广富与被告高如亮健康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广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广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广富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