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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949-7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秦长江与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长江,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949-7973号申请执行人秦长江等25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春*。被执行人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法定代表人袁修*。关于申请执行人秦长江等25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坪地)案【2016】956-9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秦长江等25人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共计人民币9306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被执行人深圳市敏顺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盛时速钟表有限公司商事登记事项变更。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