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敲诈勒索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06号被执行人:杨某,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鲅鱼圈区。被执行人杨某盗窃、敲诈勒索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5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张广斌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玉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