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2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与李本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李本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民初482号原告: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铁西大街五交化批发市场,组织机构代码L7201103-5。负责人:刘龙臣,系该水暖部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峰,系刘龙臣之子。被告:李本学。原告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与被告李本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本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货款19.2万元及利息约1.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本学自2014年在原告处购买水暖管件,至2016年1月14日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2万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当庭补充陈述:被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弯头、三通、阀门等消防管件,开始是现金结算,后来是月结,月结两个月改成了半年结一回,到2015年被告就不再给付货款。原告原有送货单,在2016年1月14日双方对账以后把送货单给了被告,被告亲笔给原告打的欠条。李本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14年3月份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弯头、三通、阀门等消防管件。2016年1月14日双方对账后,被���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材料款192000元(壹拾玖万贰仟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拖欠的货款19.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其利息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应视为被告最迟收到标的物应支付价款的时间,逾期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75%,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4.75%×140%=年利率6.65%,192000元×年利率6.65%÷12个月×18个月(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之日的次日2016年1月15日至一审辩论终结之日2017年7月10日)≈1.9万元,但原告仅主张1.8万元,系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李本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本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运东顺达水暖部所欠货款19.2万元及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的利息1.8万元,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6020元,由被告李本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石 慧人民陪审员 李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泊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