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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芳诉徐州天龙食品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徐州天龙食品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497号原告:张芳。被告:徐州天龙食品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食品城北区天龙B楼2层。法定代表人:郭建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荣玉,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芳诉被告徐州天龙食品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同年7月13日本院根据原告确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经本人签收,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芳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芳负担。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