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保玉与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玉,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16号原告:刘保玉,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清凉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苑海娇,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茂山,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玉诉被告涿州方圆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保玉于2017年7月1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包智茹审 判 员 刘会波人民审判员 李汭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巍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