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行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邱军、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邱军,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邱军,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纬路34号。法定代表人左林,局长。再审申请人邱军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为其补登身份证遗失的内存信息、对其身份证司法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用的文字材料以及依法进行惩戒等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行终4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军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去河东区电话局联通营业厅办理电话装机时,其身份证在复印留底时被偷换了。被偷换过的身份证还能正常使用,造成身份证内置芯片信息遗失。被申请人出具了两个能够正常使用的身份证,再审申请人现在使用的是被偷换过的身份证。故请求被申请人为其补登身份证内存信息,对其身份证做司法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用的文字材料,对其身份证进行信息公示。故请求判令:1.被申请人为其补登身份证的内存信息,即两处房产的贷款已还清的银行信息;2.被申请人对其现有的身份证做司法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用的文字材料;3.被申请人对其现有的身份证进行信息公示。本院认为,再审再审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为其补登身份证的内存信息,即两处房产的贷款已经还清的银行信息,或出具证明其已经还清购房贷款的银行信息;2.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对其现有公民身份证做司法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用的文字材料;3.对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知法犯法触犯刑律进行惩戒。再审申请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系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两种不同的职责,但再审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申请,且坚持两项诉讼请求一并提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再审申请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二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代理审判员 廖希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