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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范月明与常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月明,常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范月明,男,1941年7月2日生,汉族,X县X乡X村X巷**号,农民。被执行人:常自立,男,72岁,X县X乡X村X巷。申请执行人范月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自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晋0830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自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范月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自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在执行网络中亦未查出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峰执行员 赵创荣执行员 姚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