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薛凤兰与薛小艳、郝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凤兰,薛小艳,郝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薛凤兰,女。被执行人薛小艳,女。被执行人郝文军,男。薛凤兰与薛小艳、郝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吴堡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薛小艳一次性清偿薛凤兰借款100000元,郝文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薛小艳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小艳、郝文军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薛凤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文军清偿3630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工资偿还,申请人薛凤兰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6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400元,由郝文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张探成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亚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