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艺伟、郭建川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艺伟,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黄赞枝,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建川,男,1963年3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双古、陈维琅,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艺伟、郭建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闽06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郭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被告人郭建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被告人郭艺伟、郭建川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艺伟、郭建川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郭艺伟、郭建川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郭艺伟、郭建川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艺伟、郭建川撤回上诉。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渊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李赏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翊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