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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文刚与莱西市金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金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刚,莱西市金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金日,崔栋梁,崔晓东,葛江修,程朴胜,莱西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张言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45号原告:王文刚,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刘立菲,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金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住所地莱西市店埠镇耿家庄前。经营者:崔丽艳,1983年3月8日出生,现住莱西店埠镇店埠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金日,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栋梁,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晓东,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进,莱西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江修,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先,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程朴胜,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先,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被告:莱西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北京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徐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霞,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言苏,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原告王文刚与被告莱西市金日创新建筑材料经销部、崔金日、崔晓东、崔栋梁、葛江修、程朴胜、莱西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西市供电公司、第三人张言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本院认为,本案应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应予以驳回起诉。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文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小平审 判 员  李海方人民陪审员  XX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译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