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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文宝与王洪杰、黄艳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宝,王洪杰,黄艳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221号原告王文宝,男,1977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庚,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王洪杰,男,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黄艳梅,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王洪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宝与被告王洪杰、黄艳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王文宝负担。审判员  邵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建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