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与吴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吴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民初189号原告: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蓝田镇蓝田,注册号341022600027738。经营者:程雪芬,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休宁县人,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吴志东,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与被告吴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经营者程雪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志东偿还欠款26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28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系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吴志东在承包工程时从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购买钢材,未付清货款。工程结束后,吴志东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程雪芬钢材款贰万陆仟元整。承诺于2015年端午节还清,但吴志东一直不愿偿还债务。2017年1月27日,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发短信催促吴志东偿还债务,吴志东回信息称过完年四五月份一定还一部分,但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未同意。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认为吴志东应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承担利息损失。吴志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提交的证据:欠款、短信记录截图等,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吴志东因工程需要从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购买钢材,双方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已通过出具欠条形式确认尚欠钢材款26000元,故对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要求吴志东支付货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吴志东在与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对账后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要求吴志东支付相应利息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要求吴志东支付尚欠货款26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志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休宁县蓝田镇雪芬建材店货款26000元及利息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吴志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全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