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黄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427号原告:黄某1,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黄某2,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某1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阳海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