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法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德先与通榆县第二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德先,通榆县第二良种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法民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孙德先,男,汉族,住通榆县鸿兴镇。被执行人:通榆县第二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臣。孙德先与通榆县第二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孙德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鸿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鸿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庆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艺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