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李振永、于文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李振永,于文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24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负责人: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新,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敏,辽宁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振永。被申请人:于文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诉被申请人李振永、于文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812.7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永、于文战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9812.72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