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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永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永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810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迎宾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58L8Q被告:周永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1日,住绵阳市。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周永发物业纠纷一案,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因被告已履行义务,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由被告周永发承担。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