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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滕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滕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2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滕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徐州市和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云龙山北门东侧时,撞上路边护栏及在此处执勤警车,即被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民警查获。后抽血并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0.9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滕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李某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结果,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滕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厉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