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华亿乡、华婷与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亿乡,华婷,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财保63号申请人:华亿乡,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华婷,女,198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平湖路。申请人华亿乡、华婷因与被申请人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华亿乡、华婷于2017年5月23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亿乡、华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玉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富建文代理审判员 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