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8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振豪与庞富豪、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豪,庞富豪,陈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民初389号原告李振豪,男,汉族,住所:湛江市。被告庞富豪,男,汉族,住所:吴川市。被告陈慧敏,女,汉族,住所同上。原告李振豪诉被告庞富豪、陈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富豪、陈慧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豪诉称,被告庞富豪与被告郭慧敏是夫妻关系,由于需要资金使用,被告庞富豪于2017年1月26日给我立据借款人民币156000元,借款后被告经我催还,一直不予归还,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特具状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我归还清借款本金156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一切诉讼费。原告李振豪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要证明的事实有:(1)李振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基本情况,原告主体适格;(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庞富豪于2017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6000元的事实。被告庞富豪、陈慧敏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庞富豪与被告郭慧敏是夫妻关系,由于需要资金使用,被告庞富豪于2017年1月26日给原告订立借款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6000元,借款后被告经原告催还无果,因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本院支持其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庞富豪向原告李振豪借款156000元是事实,有被告庞富豪亲笔给原告李振豪订立的借款借据一份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庞富豪与原告李振豪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清借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0日)起至本院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庞富豪、陈慧敏不到庭,则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庞富豪、陈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振豪归还清借款本金156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6000元从起诉之日(2017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42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两项合计47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 云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梁 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