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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明权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权,宝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22号申请人:孙明权,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宝音,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蒙古族,曾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孙明权与宝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宝音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海江审判员  郗江明审判员  王继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