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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保群、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群,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4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保群,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66年3月2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李保群与李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冀01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新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新华名下冀A×××××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二、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华自收到本裁定后十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