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3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峰与被告郁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峰,郁占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3民初2728号原告:张建峰,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宇,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郁占广,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告张建峰与被告郁占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建峰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峰的撤诉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峰负担。审判员 郭豪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