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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柴佳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佳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328号罪犯柴佳佳,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镇上驿行政村***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3)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佳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刑期执行自2012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17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柴佳佳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柴佳佳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柴佳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柴佳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佳佳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小平审判员  乔月霞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