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执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9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杭奥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法定代表人:聂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学后北路。法定代表人:何红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2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郎溪县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