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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崔卫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1号本院在执行崔卫卫、薛强强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卫卫、薛强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经查询银行、车辆、房产、股票、证券均未发现任何财产,本院确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红光审 判 员  邱岳成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