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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志合诉被告尤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合,尤艳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23号原告:冯志合,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尤艳玲,女,55岁,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冯志合诉被告尤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冯志合于2017年7月18日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合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冯志合负担。审 判 员 曾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根琼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