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冯志合诉被告尤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合,尤艳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823号原告:冯志合,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尤艳玲,女,55岁,住四川省宜宾市。原告冯志合诉被告尤艳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冯志合于2017年7月18日以诉讼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合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冯志合负担。审 判 员 曾开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根琼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