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贤领、李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贤领,李振林,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宋贤领,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李振林,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帝景翰园小区翰邦国际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贤领与李振林、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李振林、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振林、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xxx元(含执行费、受理费)。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