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周现彬与翟世科、刘珊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现彬,翟世科,刘珊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667号原告:周现彬,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翟世科,男,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刘珊珊,女,1983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号雅宝东方国际*号楼**层。负责人:白广安。原告周现彬与被告翟世科、刘珊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周现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1日7时许,被告翟世科驾驶被告刘珊珊的沪C×××××小型客车,在内黄县城枣乡大道翡翠城小区路口,与原告驾驶的豫E×××××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及乘车人谭静静、李金鱼、谭姣得受伤。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尚未赔付原告的车辆损失,故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周现彬仅主张豫E×××××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但其并非是该车的车主,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应驳回原告周现彬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现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卫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