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刘志斌与曾天伦、陈贤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斌,曾天伦,陈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斌,男,生于1965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天伦,男,生于1951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珍,女,生于1964年1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上诉人刘志斌因与被上诉人曾天伦、陈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字2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上诉人刘志斌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刘志斌于2017年6月15日签收通知书后至今仍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志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