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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行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亚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行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李亚,女,195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再审申请人李亚因诉桂林市医学会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行终1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亚申请再审称,(一)李亚提交新的证据及事实,能证实桂林市医学会组织的对医疗侵权责任的医疗技术争议鉴定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其因司法知识欠缺、诉状内容冗余及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于2016年9月2日重新起诉,提出具体诉讼请求,调整了诉讼状���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广西医学会制订的《致医患双方的》均规定鉴定组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力。医患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程序质疑,可通过法定的途径提出对鉴定程序的审核。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以及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系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三)桂林市医学会医鉴办组织鉴定违反法定程序,鉴定会现场违反法定鉴定程序,桂林医鉴[2014]6号《医疗事故技���鉴定书》违反法定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制作程序,影响到广西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的再次鉴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李亚对于桂林市医学会作出的桂林医鉴[201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已经提起另案行政诉讼,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对另案作出了终审裁定。故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以李亚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为由未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李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的再审���请。审判长  程丽文审判员  陈 丹审判员  万晓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