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0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菊平与上海沙拓物资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菊平,上海沙拓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262号原告:孙菊平。被告:上海沙拓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芹,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孙菊平与被告上海沙拓物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孙菊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菊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菊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菊平负担。审判员 倪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