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顾凯明、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凯明,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焦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270号申请人:顾凯明,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陈冬花、彭悠,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前梅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621585004452P法定代表人:张代宽。被申请人:焦辉海,男,1973年1月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凯明诉被申请人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焦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顾凯明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焦辉海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绍兴柯桥苏湘纺织有限公司、焦辉海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