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云和与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和,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662号原告:张云和,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曹市。被告: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菊泉,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云和与被告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和负担。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