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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云和与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和,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662号原告:张云和,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曹市。被告: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告:李菊泉,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张云和与被告上海菊野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菊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云和负担。审判员  俞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