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1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红鲁与上海舒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鲁,上海舒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346号原告:刘红鲁,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告:上海舒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赵冠龙。原告刘红鲁诉被告上海舒艳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红鲁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屈年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郁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