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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金章与李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章,李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327号原告:陈金章,男,194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李真,男,199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章与被告李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金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金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计1760元,由原告陈金章负担。审 判 长  杨基石审 判 员  魏进江人民陪审员  王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