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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初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4960号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08号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D座一楼28、29号铺位。法定代表人:陈剑锋。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洪桩。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直同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6元,由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