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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杰、赵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杰,赵东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孙杰,男,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东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杰与被执行人赵东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杰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2017)鲁0212执103号的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9296.96元,执行费2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东风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温 明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