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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汪新兰、郑保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新兰,郑保良,刘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新兰,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郑保良,男,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刘晓妹,女,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铜陵市。关于汪新兰与郑保良、刘晓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铜官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刘晓妹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