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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张玉超申请执行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终结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超,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超。被执行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晓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玉超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玉超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4执47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