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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与杨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杨春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222号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女,维吾尔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阿不列孜沙塔尔,新疆阿不列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霞,女,回族,住吐鲁番市。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诉被告杨春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撤诉。本案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哈力其汗阿不力米提承担。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阿地力阿不拉人民陪审员 杨  益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肖  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