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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春朋申请周庆飞、周朋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朋,周庆飞,周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朋,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纺织印染厂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7号2单元602室。被执行人周庆飞,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南平村七组。被执行人周朋,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亚沟镇南平村七组。本院在执行王春朋与周庆飞、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