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连涛、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连涛,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26号申请人:冯连涛,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阳光轴承产业园区阳光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徐树朋,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冯连涛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70万元的财产。河北邦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人民币1470万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财产由被申请人河北新方轴承有限公司负责保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冯连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沈洪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