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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异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波,钟心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异35号异议人(被申请人):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代表人:王波,经理。异议人(被申请人):王波,男,1974年2月25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光赋、梅红,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钟心伦,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委托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办理钟心伦与泸州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被申请人泸州市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本院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案件审查中,异议人泸州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泸州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泸州瑞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霞审 判 员  李慧至人民陪审员  赵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