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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滕树祥、张永松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树祥,张永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财保10号申请人:滕树祥,男,1970年10月11日生,苗族,住宣恩县。被申请人:张永松,男,1966年3月11日生,住宣恩县。申请人滕树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永松合伙纠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位于宣恩县晓关乡黄河村十九组(晓关加油站正对面)处所加工的40349把箬竹叶。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妻谭发宪名下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永松位于宣恩县晓关乡黄河村十九组(晓关加油站正对面)处所加工的箬竹叶40349把。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颜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