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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姚亮与义安区五松镇陈小姐的奶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义安区五松镇陈小姐的奶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18号原告:姚亮,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被告:义安区五松镇陈小姐的奶茶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凤凰城B区**栋*号房。经营者:丁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姚亮与被告义安区五松镇陈小姐的奶茶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姚亮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嘉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