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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3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00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楼*****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7164618-4。法定代表人:麦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周,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聚新一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0219139T。法定代表人:周要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安信,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本院受理申请人超霸电池(���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4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大朗支行44×××18账户,实际冻结43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因本案对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大朗支行44��××18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