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自孝与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孝,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自孝,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10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78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华在陕西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寺分理处的6225061011007xxxxxx账户存款,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