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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严嘉瑾、董文元等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嘉瑾,董文元,董尉,董军如,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0行初66号原告严嘉瑾,女,194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董文元,男,193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董尉,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董军如,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世刚,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于洋。委托代理人应豪。原告严嘉瑾、董文元、董尉、董军如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嘉瑾、董文元、董尉、董军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严嘉瑾、董文元、董尉、董军如负担。审 判 长 付 葵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人民陪审员 卢昌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宇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